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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網路隱私行動週】台灣通訊隱私保障期待摩根費里曼現身
Sep 19th 2014, 11:03

2014/09/19

Big_Brother_is_Watching_by_GraffitiWatcher

文 / 李彥賦

在研發部電腦主機的384片螢幕面前,韋恩企業執行長盧修福克斯瞪大雙眼努力說服自己接受眼前的事實:他的老闆利用自己的聲納理論將民眾使用的手機轉換為高頻率電磁脈衝收發器,企圖藉此尋找小丑的下落。早前在這位混亂製造者的「安排」之下,黑暗騎士頓失本欲淡出的兩大精神支柱-青梅竹馬與象徵光明的公訴檢察官,並且面臨立即的人質威脅。而這位化為恐懼本身的體制外執法者在私人情感的驅動以及限時倒數的壓力之下,終究選擇以「犧牲」人民隱私權的手段來實踐「正義」。不過布魯斯韋恩也深知這樣的做法存在高度的道德危險性,在福克斯指出「一個人不該有那麼大的權力」時,布魯斯也同時告知早已設定完成的銷毀程序。

這是2008年全球票房收入最高的「黑暗騎士」電影劇情,編劇不斷挑戰正義與邪惡的分界線,小丑的那句「你不過就是跟我一樣的怪胎罷了」(You’re just a freak, like me!)著實也呼應了上述正義的崩壞與墮落過程。不過相較於私人違法監控的電影情節,在台灣更令人擔心的則是體制內的執法問題,尤其是當規範執行者高舉著「正義」大旗,卻同時扮演著規範違反者的角色,而相似案例層出不窮,且毫無銷毀程序能夠加以中止。

根據民間司改會於2013年所進行的統計資料,台灣檢察官平均每年聲請監聽1萬5千餘件,核准率是73%。以人口比例換算,等於每1萬人中就有4.4人遭到監聽,這樣的比率是美國3億人口的50.8倍,是日本1億2千萬人口的1929.8倍,不僅突顯台灣的監聽標準過於寬鬆、毫無節制,也使人看清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自1999年立法、即使到2007年大法官做出631號解釋後,憲法第12條所保障的秘密通訊自由根本形同具文。

以馬政府引發的「九月政爭」為例,特偵組無限擴張100年特他字第61號的監聽對象與範圍,違反通保法第5條「重罪原則」、大法官釋字第631號解釋「具體、明確」意旨及最高法院實務要求的「關聯性原則」,恣意監聽國會議長、國會議員和國會總機,另案監聽取得王金平、柯建銘等對話譯文。這些違法取得的對話內容本應立即銷毀且不得在任何法律程序中作為證據,未料這樣的非法監聽譯文在馬政府的政治操作下竟成為「關說鐵證」,在馬政府的自我解讀「正義」的定義之下,這個事後被台北地檢署認定為「查無實據」的關說案件,當時亦被馬政權用以正當化外界所指控的「非法監聽」程序。這個看似與電影情節相似的過程,卻沒有出現與電影相同的結局。

雖然九月政爭促使通保法在今年1月通過增訂第11-1條以及第18-1條,將上述「重罪原則」、「關聯性原則」以及「證據排除法則」明文入法,但在上月所爆發的張顯耀案卻又再次突顯規範執行者所扮演的衝突角色。據報載,張顯耀調職案乃源於國安系統查察共諜案時,「意外」發現張顯耀涉嫌洩密。雖然國安系統並未針對張顯耀進行掛線監聽,但這些他案的監聽譯文,卻又再次成為政治鬥爭的關鍵證據,間接導致張顯耀黯然下台。

雖然今年一併通過增訂的第32-1條規定,法務部每年應向立法院報告通訊監察執行情形;立法院並有權於必要時請求法務部報告並調閱相關資料。但從近年法務部面對立法院質詢時,皆以「個人資料保護法」作為擋箭牌的態度來看,台灣人似乎只能悲觀的透過選舉制度,祈禱懂得節制權力的執行長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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