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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觀點/建構與時俱進的網路金融法制
Sep 21st 2014, 21:06

經過一年的折衝與研議,主管機關推出電子支付專法草案,不料業者援引大陸「餘額寶」模式,認為限制過多,引發爭論。從更寬廣的角度來看,電子支付是網路金融的一環,而網路金融攸關網路交易與實體經濟至鉅,此點只消看舉世矚目的阿里巴巴上市案,即可體會。我們應如何看待網路金融?又應制訂何種政策與法律?是值得重視的議題。

隨著網路技術進步、網路交易興盛,線上個人間交易對支付需求大幅增加。此外社會經濟不斷發展,大型到中小企業融資者,對於金融產品與服務的需求產生差異。傳統融資模式在電子商務時代,已難以滿足市場參與者需要。

影響所及,近年網路金融藉著無遠弗屆的跨實體、跨地域、成本低等優勢,於世界各地迅速崛起。目前主要有網路貸款、眾籌、第三方支付(即電子支付)三種型態。

網路技術進步快速,各國不斷摸索如何管制網路金融業務。以「網路貸款」為例,它藉著網路技術脫離對銀行等金融中介的依賴,促成個人與個人間直接借貸。十年前剛出現時,美國主管機關依據證券法規,要求業者依循有價證券發行的規範,卻引發削足適履的批評,產生問題如:孰應承擔P2P貸款平台的破產風險?如何平衡信息揭露與借款人隱私?隨後業者變更手法以規避法律,紛爭不斷。顯示傳統管制手段失靈,出現法律滯後的現象。

金融管制宜兼顧安全與效率,網路金融法制除應保護消費者外,亦應鼓勵金融創新,畢竟金融的主要功能在於支援與活化整體經濟。以「眾籌」(crowd funding) 模式為例,資金需求方提出創意或設計,爭取大眾的關注和支持,進而獲得資金援助。更進一步,它亦可減省資金需求者(特別是微型企業)的籌資成本。有鑑於此,美國近年通過JOBS法案,放寬股權融資的限制,歐盟亦是如此。我國亦應順應潮流,從功能面建構符合國情的網路金融法制。

中國大陸的網路金融具特殊性。目前中國已是網路金融最發達的國家,無論P2P貸款、眾籌融資、或第三方支付(包括活化運用預存款項的餘額寶)均蓬勃發展。

此現象的背後,凸顯對岸金融體制的不健全,包括國有銀行的寡占、地下金融的猖獗、信用機制的未建立(如信用卡不普遍須仰賴第三方支付)。難怪有人以「野蠻生長」形容此種不平衡發展,我們自無須依樣畫葫蘆。

我國主管機關順應民意,制訂電子支付法草案,並從善如流,開放預存款項的理財業務,值得讚許。然而以我國的科技發展程度與整體經濟實力而言,網路金融的發展仍有成長空間。例如,目前網路貸款業務仍受限制;股權融資雖已建立創櫃平台,仍可進一步嘉惠微型企業。回歸法制面來看,傳統「金融機構」、「有價證券」、「吸收存款」等法律定義,均值得檢討。

建構網路金融法制不能僅參酌外國立法,也應斟酌我國市場的特性。舉例言之,我國金融機構家數很多,信用卡也相當普及;但傳統銀行未必能填補網上小額交易的所有需求,因此宜開放新興業者進入。在此情況下,主管機關應考量整體金融業發展,並維護市場秩序與公平競爭。

總之,網路金融為我國整體經濟提供跳躍成長的良機,主管機關宜洞燭機先,於野蠻生長及保守僵化間求取平衡,建構與時俱進的網路金融法制。

(作者是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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