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某幼稚園少東余姓男子,提告遭騙婚詐財,指11年前,與曾讀過該幼稚園紀姓女童的母親談妥,待女童長大就許配給他,他為此長年支付女童學雜費等開銷,另每次借數千至數萬元不等給紀母,不料女童長大竟嫁他人,但台北地檢署認定,此種指定嫁娶的未來婚約,嚴重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不涉詐欺而不起訴。
據了解,家住台北市的余姓男子,自日本求學回國後,在父親開設的幼稚園工作,生性羞澀的他,11年前認識就讀該幼稚園、年僅8歲的紀姓女童,余男指控,女童母親見到余男32歲未婚、又沒女朋友,就幫女兒許配給他,並保證待女兒長大一定嫁給他,還立約為憑。
余男指他信以為真,一直等著紀女長大,並且陸續借錢給紀母,每次約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還幫女童支付就學的學雜費、日常生活費用,沒想到一直盼望女童能夠成為妻子的他,2012年在對方的臉書中發現已經長得婷婷玉立的紀女,竟然結婚了,認為紀女與他的母親聯手欺騙他,向台北地檢署遞狀,控告2人涉犯詐欺罪。
但檢察官收案後,仔細看了余男的告訴狀,覺得不可思議,這是什麼年代,竟然還有類似古代、猶如指腹為婚的情形,認為這個行為嚴重違反公序良俗,如果真的有這份契約,也應屬無效,因此即便女童長大後,自然也不受這份契約束縛,並無詐欺可言。
余男雖然提到該份契約是在2006年10月簽立,但檢察官仔細詳查後,發現契約上所簽立的日期卻是在2012年3月26日,且契約上還寫「因本人(即女童母親紀母)不諳文字,以上所有內容皆請余○○先生書寫後,經本人確認後簽名並按指紋」,可見該契約內容,是余男撰寫後讓紀母簽字,因此所謂女童婚配一事,是否為紀母的真意,也難以證明。
檢察官認為,縱使紀母或是紀女與余男有金錢上的借貸闗係,也屬於民事債務的糾葛,與《刑法》詐欺罪無關,昨偵結不起訴。(呂志明/台北報導)
出版時間 01:14
更新時間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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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8歲時,遭母親許配給32歲余男,長大後嫁別人,竟遭余男提告詐欺。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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