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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勞網】「房東」大麻案的法律爭議
Aug 23rd 2014, 15:08

本內容由苦勞網提供

【苦勞網記者王顥中/台北報導】台灣藝人柯震東在北京涉嫌吸食大麻遭補,引發台灣社會高度關注大陸在偵查過程中涉及到的司法人權議題。新聞曝光第一時間,「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召集人、律師賴中強即刻在臉書上表示,本案是「對中國《刑事訴訟法》有效性的檢驗」,提出大陸《刑事訴訟法》第83條之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質疑大陸讓柯震東與外界失聯已有違法之虞。而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務主任苗博雅也針對此案表示,柯震東「很可能」無法通知家屬及律師,並「合理相信」以當事人和家屬及經紀公司關係來看,應該不是「有機會通知卻不願通知」,而是「根本沒有機會通知家屬」。

行政拘留與通知家屬

然而,首先必須釐清的是,雖然依據台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規定,施用大麻等第二級毒品,可處以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然而,大陸在有關方面的規範則相對寬鬆,綜觀大陸《刑法》第六章第七節,所規定的處罰事項僅針對走私、販賣、運輸與製造毒品,而並未針對單純「施用」大麻設置刑罰。因而,柯震東此次所受之拘留本屬行政處罰,而與刑事無關,或許是由於兩岸法律設置的不同,也導致台灣社會在第一時間的批判失準。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郭曉飛表示,本案中柯震東所接受的「行政拘留」是依據大陸《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2條之規定:凡吸食、注射毒品者,可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百元以下罰款。依台灣最高法院見解,雖然本案發生在大陸,但台灣司法仍有管轄權,台北地檢署目前也已經分案調查;若單從法條內容來看,兩相對照,柯震東在大陸最高只需接受15日的行政拘留,回台卻可能面臨最高3年的有期徒刑。

在拘留期間通知家屬方面,中國國台辦發言人馬曉光20日對外表示,柯震東被捕的隔天(16日)就已經依法通知其家屬;然而,從柯震東經濟公司老闆柴智屏的聲明中,卻顯示直到19日晚間接獲大陸公安機關電話以前,經濟公司與家屬皆未收到任何通知。兩造說法的落差就在於16到19日的這3天,柯震東究竟有無失聯。

郭曉飛指出,大陸《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7條規定「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另外,大陸公安部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51條規定「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的,應當及時將處罰情況和執行場所或者依法不執行的情況通知被處罰人家屬」,兩項規定中都只載明「及時」,確實未有明確的時限要求。不過,郭曉飛補充道,過去凡涉及到毒品與賣淫嫖娼等社會爭議案件時,反而經常是許多被處罰者,希望不要通知家屬,例如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剛開始施行時,也曾引發大量恐慌,諸如「先生嫖娼被抓,是否會強制通知老婆」等等;此外,性工作者也不希望被處罰時會通知家屬。

其實,台灣過去在諸多像是毒品用藥、賣淫嫖娼等涉及羞恥與社會污名的案件偵辦當中,也經常有當事人「哭求警方不要通知父母或家屬」等情事。郭曉飛表示,「通知家屬」雖然被認定為是對被處罰者的保障措施,但有時卻也可能反過來變成另一種新的羞辱性懲罰。

央視自白與偵查不公開

至於大陸央視在19日播出柯震東聲淚俱下認錯道歉的受訪影片,遭質疑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亦即偵訊時的錄影、錄音不得提供給媒體。對此,郭曉飛表示,大陸法律學界對於央視的這類型報導有很多的批評,例如中國網路大V(指網路名人)「薛蠻子」去年(2013)8月因涉嫌觸犯「聚眾淫亂罪」遭補(相關新聞專題),當時電視新聞也對當事人有著廣泛報導,就曾有律師質疑「畫面上出現犯罪嫌疑人斜對著鏡頭的供述,究竟是公安機關在錄口供時的同步錄像,還是記者的直接訪問?」而此次柯震東的影像露出,央視同樣沒有說明影像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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