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電視併購商譽膨風問題逐漸浮現,由於商譽等無形資產估價,隨交易案不同,差異性極大,包括美商新橋投資台新金等案件,都曾打過行政官司。為避免企業膨脹商譽價值,財政部希望能修改企業併購法,縮短商譽攤銷年限。
財政部官員表示,有線電視系統,雖然實際購買對象是境內系統台,但因股權交易在境外發生,已規避了財產交易所得。
現在如果再透過關係人借貸,將系統台獲利以利息所得方式,返還境外股東,只須繳納15%利息所得稅;相對之下,一般企業獲利須繳納17%營所稅,分派股利所得後,股東再繳納20%所得稅。境外股東的租稅安排,在任何國家都無法被接受。
為避免外資透過財務操作壓低稅負,財政部自民國100年起祭出「反自有資本稀釋條款」,新規定上路後,幾家負債比率偏高的系統台,都被迫進行增資,以往鮮少發放現金股利的系統台,這幾年現金股利金額也明顯提高,以群健為例,去年度獲利5億多元,今年就將發放4.6億元股利。
不過,台灣所得稅法「反自有資本稀釋條款」,目前仍有很大漏洞,國稅局官員表示,企業負債佔資產比率超過75%部分,利息支出不得列為所得稅費用,雖然一些企業增資增資因應,但關於併購商譽攤銷部分,目前仍尚未解決。
據了解,由於商譽攤銷部分,為強化收購成本之合理性,減少合併企業商譽膨風問題,財政部內部研究,曾建議修改企併法,縮短商譽攤銷年限,目前最短為5年,最長為15年。
不過,去年立法院通過的企併法修法,僅要求併購程序之公開透明,要求企業併購時,設立客觀性之委員會審議。商業司表示,財政部並沒有向經濟部提出,降低商譽攤銷年限的要求。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律師蔡朝安表示,國際私募基金透過跨國母子公司間「背對背貸款」避稅極為普遍,由於台灣目前僅與少數國家簽訂租稅協定,上述關係人借貸若涉及二個以上之國家,國稅局就很難進行稽查,單靠「反自有資本稀釋條款」,恐難發揮具體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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