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666 wrote:
2014-06-25 02:0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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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到炒房這議題,01上面很多的討論,
討論到後面會變成各說各話,
其原因就是因為大家對於炒房的定義不同,
所以我想說來出一堆狀況,讓大家來說說,
這些狀況你認不認為屬於"炒房"...
以下各種狀況,你認為是炒房嗎? 理由呢?(嫌麻煩,不說理由也可以)
1. 有閒錢想投資,又不知道要投資什麼,於是用抽籤的,
結果抽到房地產,於是就把錢買了房子出租,
至於房子以後怎麼處理也沒多想,到時候再說。
2. 有閒錢想投資,又不知道要投資什麼,於是用抽籤的,
結果抽到房地產,於是就把錢買了房子出租,
至於房子以後怎麼處理也沒多想,到時候再說。
10年後房價漲了2倍,於是就把房子賣掉獲利。
3. 認為將來10年後房地產會漲2倍,投資報酬率不錯,
於是把錢拿去買房出租,想10年後把房子出售獲利。
4. 認為將來10年後房地產會漲2倍,投資報酬率不錯,
於是把錢拿去買房出租,想10年後把房子出售獲利,
10年後真的漲了2倍,於是出售獲利。
5. 認為將來10年後房地產會漲2倍,投資報酬率不錯,
於是把錢拿去買房出租,想10年後把房子出售獲利。
10年後跌了50%,認賠出售。
6. 鄰居說房子要賣跑去找你,說他急用錢,
如果你有現金的話,市價1000萬的房子,他900萬就賣你,
於是你用900萬現金買了他的房子,過一個月後,用市價1000萬賣掉。
7. 你去找仲介,要仲介如果有碰到急用錢,要低於市價賣屋的,立刻通知你。
某一天仲介通知你,你因此用900萬買了一間市價1000萬的房子,
過一個月後,用市價1000萬賣掉。
8. 你是短線的投資客,
一間市價1000萬的房子,你花了1000萬買,
過了一個月後拿出來賣,有人出價1100萬以上,你才肯賣。
9. 你是一般上班族,
一間市價1000萬的房子,你花了1000萬買,買來自住,
但風水師父看過,說這間房子和你八字不合,於是只好拿出來賣,
雖然房子花了1000萬,但還有代書費、仲介費、稅金....等等費用,
算一算你的成本是1050萬,
於是有人出價1050萬,你才肯賣。
10. 一間市價1000萬的房子,你花了1000萬買,
花了200萬重新整理裝潢,成本一共1200萬,
然後拿出來賣,有人出價1300萬,你才肯賣。
(裝潢型投資客)
11. 房子10年前買來自住,買500萬,
今年要移民國外,於是賣屋,
現在市價1000萬,有人出價1000萬就賣。
12. 房子10年前買來自住,買500萬,
今年要移民國外,於是賣屋,
現在市價1000萬,但是有人出價1100萬以上你才肯賣。
13. 房子10年前買來自住,買500萬,
今年要移民國外,於是賣屋,
現在市價1000萬,有人告訴你,房子整理裝潢後,
扣掉裝潢費,可以賣1000萬以上,
於是你照做,結果如同他所說,
扣掉裝潢費後,賣了1100萬。
14. 你是建商,這區域新屋行情一坪50萬,
你用媒體廣告來洗腦,告訴大家你這個建案一坪是70萬,
(實際上你的建案和其他建案沒甚麼不同)
洗腦洗的很成功,然後你的建案就一坪70萬賣掉,
之後"全台灣"房地產沒跌沒漲,你這個建案也一直保持一坪70萬的行情。
15. 你是建商,這邊新屋行情一坪50萬,
然後你透過許多合法手段,讓政府、財團在這個區域有許多優良建設,
讓這個地方新屋的行情漲到一坪70萬,
然後你的建案就一坪70萬賣掉。
16. 你是建商,這邊新屋行情一坪50萬,
然後你透過許多非法手段,讓政府、財團在這個區域有許多優良建設,
讓這個地方新屋的行情漲到一坪70萬,
然後你的建案就一坪70萬賣掉。
百度百科
炒房是一個新興名詞,是伴隨著房地產業的發展而產生的投資行為。由於政策影響,房市攀升,一些人借機囤積房源,轉手獲利,這一類的特殊投資行為被稱為炒房。炒房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時期的產物,它不能套用任何一種法律上已知的定義進行界定
行為描述
2003年至2004年,房地產市場最響亮的一個名詞就是“炒房”。說起炒房就不得
炒房
不提溫州人,還是很自然地聯想起炒房團和炒房(real estate speculation)行為以及他們帶來的高房價。對炒房團和炒房行為進行報導、論述的很多,支持者與反對者隊伍都相當龐大。雖然國家出臺了大量調控房地產市場的政策,但真正涉及炒房團和炒房行為的卻不多。
炒房者一般看中的都是中、高檔項目,這種項目位置和環境相對不錯,具有一定的升值潛力。平時大家並不在一起,基本上都是各逛各的,每個樓盤都會去看,有人笑稱他們為“房蟲”。如果對其中某個樓盤感興趣,就打電話找其他的朋友一起來看,大家決定要投資後就去找銷售主管談折扣。
當然,在這些炒家前去與銷售主管談判之前,他們已經在售樓處和銷售人員有過接觸甚至達成了共識。而面對如此龐大的團購力量,沒有哪個銷售人員會輕易放棄,因為一旦成功將會給銷售人員帶來一筆不菲的提成收入。所以,他們會為炒家提供最大的支援以促成這筆交易的成功。
炒家購房有個規律,那就是有新項目剛一開盤他們就會去踩盤,由於他們每次都以團購的身份出現,所以能拿到相對較低的價格。基本是找一個項目中很好的房源,無論是面積、朝向、層數,都是眾多購房者最想得到的那種。這種房子升值速度最快,升值潛力最大,轉手更容易。
行為分類
目的不同的炒房團和炒房者其炒房行為方式也必然不同。炒房的主要目的是獲利,
炒房
因此如何獲利,應成為劃分炒房行為的一個基本標準,從牟利方式看,主要有以下幾種炒作房屋的行為:
一是通過團體購房,以團購形式增強和開發商談判的能力,壓低價格整體買入,之後再以零售價格獲得回報。它類似於商品買賣中的批發與零售,其購房的目的是賺取零售時的差價。
二是通過新聞炒作、散佈、傳播消息等手段形成房價上漲的假像,造成虛假的供求不平衡,影響房地產市場價格,再通過房地產交易獲取利潤。這與房地產市場不規範,市場訊息不透明,缺乏必要的監管機制,對虛假廣告打擊不力密切相關。
一些媒體、開發商為牟利而聯合炒作,也讓這種行為屢能得逞。將市場即將發生變動的意思向不特定的人傳播是這種行為必要的構成要件。它的行為特徵和目的與證券市場中惡意散佈、製造虛隔資訊操縱市場行為類似,並違背《廣告法》和《房地產廣告發佈暫行規定》等法律的規定,應當用法律對其進行制約。
三是虛假交易。包括開發商的洗售行為以及炒房團的相對委託行為。開發商的洗售行為是指開發商以獲取利益為目的,由其內部人員或雇傭外部人員,以炒房者名義通過虛假交易製造房地產市場假像、誘騙他人作出錯誤的房產投資。其手法是開發商先預售或銷售部分商品房(期房),由預先安排好的同夥(炒房者)配合買進,繼而退還開發商,取回價款。這種行為是一種不改變實質所有人而對同一商品房(期房)賣出後又買回的操縱行為。所謂實質所有權人是相對于名義所有權人的一個概念,它是指儘管商品房(期房)並非以自己的名義持有,但是以自己的資金購買的商品房(期房)在自己的控制之下,享有該商品房(期房)的權益的人。
他們的行為或許會在開發商和炒房者的產權登記上發生移轉,但事實上依然是由開發商控制與支配,這種情況下只是名義所有權的轉讓或名義所有權人的變更,不屬於轉移實質所有權的商品房買賣。開發商的這種行為與《證券法》中的操縱市場行為中的洗售(washsale)十分相似,也稱為“沖洗買賣”。
四是一些炒房團(包括個別炒房者)以實際交易操縱的方式炒高房地產。炒房團利用其資金優勢買進某一樓盤,使散戶產生錯覺,誤以為交易活躍、房地產市場價格上漲,盲目跟進;而炒房團趁機拋售從中牟取暴利。其行為方式類似於證券法的實際交易型的操縱市場行為。
結合對炒房團特徵與類型的分析,以第一種方式炒作房屋的應視為一般性炒房,以第二、三、四種方式進行房地產炒作的應視為違法性炒房。同時這三種行為也是炒房團(炒房者)利用其資金、資訊等優勢操縱市場,影響房地產市場價格的集中表現,它們影響了房地產市場的正常秩序。因此無論是炒房團還是一般炒房者,只要有第二、三、四種行為的,都應當制定相應法律,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即認為一般炒房團及其炒房行為是具有合法性,採取實際交易、散佈虛假資訊等行為操縱市場的炒房團及其炒房行為應認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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