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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壹傳媒遭駭 不應作為不開放二類電信之理由
Jun 23rd 2014, 16:33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9日表示,香港公民團體網路雲端及壹傳媒系統遭駭客入侵,該事件為駭客透過對全球開放之網際網路(Internet)滲透攻擊,是全球普遍遭受最嚴峻之資安風險,與服貿擬開放提供企業內部Intranet電信服務無關,不應作為我國不開放二類電信服務之理由。

學者擔憂科技暴力嚴重影響言論自由,據自由時報報導,成功大學電機系教授李忠憲認為,駭客入侵事件應為台灣借鏡,「更是服貿不得開放電信的最佳理由」。台灣大學電機系教授林宗男也說,香港電信系統早已潛藏木馬屠城危機,「就像明朝末年的山海關一開,源源不絕的清兵就入侵了!」

對此,NCC強調,政府已有嚴密配套措施及法令保護國人個資及資通安全,且我國電信服務對陸資開放程度遠低於美日等先進國家,請各界以客觀資訊進行理性討論,勿以訛傳訛。

有學者聲稱,美國不允許中資經營其境內電信服務,NCC還原事實:中國電信美國分公司可在美國境內經營之電信服務,包括IP接入、虛擬私人網路(VPN)、IDC、語音批發和虛擬行動網路(MVNO)等業務;另中國電信2013年底已獲得日本「登錄型電信業者執照」(原第一類電信業務),可以經營全部電信業務。反觀我國此次服貿協議我方僅開放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其中3項服務(存轉網路服務、存取網路服務及數據交換通信服務),可以租用國際電路經營國際間通信服務,我國開放幅度遠低於美日等先進國家。

學者批評,NCC目前對於資安設下之「三管五卡」毫無用處,NCC說明,電信業者違法行為,目前可依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通訊罪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處罰。另依電信法第6 條及第56 條之1規定,電信事業之通信,他人不得盜接、盜錄或侵犯通信秘密,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200 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各國來台投資電信事業均須符合我國上述規定。

另外,NCC也特別澄清,「自由經濟示範區」並未開放電信服務,沒有陸方電信業(如中國移動)在自經區設機房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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