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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跨國詐欺 最重判7年
Apr 28th 2014, 07:04
立法院上午初審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經逐條審查共包括行政院及委員版計15案獲初審通過; 法務部政務次長吳陳鐶表示,此次修法重點中,與民眾影響較大的詐欺罪擴大加重處罰,另外,透過網路進行的跨國性或集體性詐欺、以暴力行為討債,也都加重懲處。至於隱瞞傳染病而與他人接觸者,可將處1年下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上午併案審查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修正幅度較大的是與民眾攸關的詐欺罪,原普通詐欺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上午的修正,在詐欺罪中新增第339條之4,將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詐欺罪、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或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大眾散布犯詐欺罪,刑度提高到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訂定最低刑度從1年起跳,同時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有關刑法背信、重利、贓物等罪也一併獲得修正,與民生犯罪有關的哄抬物價上午也進行修正。吳陳鐶表示,本次修正另新增第251條,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糧食、種苗、原料等農業與工業必需物品,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原刑法第285條,隱瞞花柳病而與他人接觸,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上午修正提高罰金額度為10萬元以下,與會委員提案將條文花柳病修正為「性病」,但法務部認為性病一詞包含太廣,不是所有性病都具傳染性,最後定調為傳染病,隱瞞傳染病而與他人接觸者,原法定刑不變,但罰金提高到最重可處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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