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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急開庭原告不到怎麼辦
Mar 14th 2014, 04:20
不要擔心,檢方既然會想等告訴人一起出庭,而再次開偵查庭。
應該是想以刑事訴訟法253-1條,作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依規定本來不需經過告訴人同意,但是如果經過告訴人同意,就不能再提起再議,則緩起訴期滿發生實質確定力(260條)。
以下法條供參
第 253-1 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 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 ,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 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第 253-2 條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或該管檢察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 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 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所以建議版主,下次再開庭,態度仍要保持良好,要有高度配合的表現,畢竟只是一條毛巾的小竊案,當事人也和解了,這樣獲得緩起訴的機會非常大。
有問題歡迎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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