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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未實施新法 士院走太快了
Jun 11th 2014, 22:25
中國時報【林偉信/特稿】
士林地院破天荒創下司法「首例」,援引下月才實施的新提審法,就訊探望鄭捷的黃姓男子,隨後喻知因雙方達成共識「撤案」,在法官未作成裁定的情況下,草草結案。法界人士痛批,法官怎可僅以「新法」精神開啟訴訟程序,此案根本是場司法鬧劇!
法規命令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後實施,這是全民皆知的法律常識,但有些法律因受限於相關機關執行上的困難,會以附加條款的方式,規定於某一時間後開始實施,此亦為法律人皆應遵守的規範。
例如,99年5月19日經總統公布的《刑事妥速審判法》特別明訂,關於審判中羈押期限,累計不得逾8年的規定,於公布後2年實施,這是當初立法者為免司法機關因新法實施,促不及因應,而訂定的但書條款。
但士院昨日援引新修正、7月8日才實施的提審法「精神」,提訊黃姓男子到案審理,雖然立意良善,但卻有違程序;讓法界質疑,是否因士林地院院長林俊益難擔任司法院刑事廳長時,一手推動該法,為了迎合院長,迫不及待「偷跑」,引用根本未生效的新法。
士林地院大張旗鼓,由法官開發提審票就訊黃男,聲稱是為保障人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才率先引用新法精神,以新提審法審理此案;法界批評,如以此邏輯,當初包括徐自強等人,因速審法部分條文2年後實施,被「多關」的天數,是否可比照辦理,聲請「刑事補償」?
士院程序上「大膽」援引新法,但實體審理上,又不作成裁判,也讓外界非議。依法律規定,法官審理案件後,不外乎作成判決或裁定,這是司法審判實務的常識,士院法官在不斷案裁判的情況下,何來提審黃男的必要性?
法界人士指出,審級救濟是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對法官判決不服可提上訴,不服裁定則可提抗告,但士院審理黃男,在未傳訊專家學者作鑑定、不公開審理之下,以雙方達成共識,黃撤回提審聲請為由,虛應故事火速結案,荒腔走板地演出一場鬧劇,這樣的審案態度,如何贏回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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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 : 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 : 2014/6/12 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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