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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法院承認台判決 可向林克穎索討908萬元
May 23rd 2014, 16:27
針對英國皇家高等法院台北時間昨天晚間8時開庭審理台對英商林克穎撞死孝子的民事賠償案,法務部今天凌晨發布新聞稿指出,英法院承認台台北地方法院的民事賠償判決效力,裁定林克穎必須賠償908萬元。
英商林克穎潛逃回英國後,由於台灣外交部及法部聯手追緝下,繼蘇格蘭地方法院審理林男的引渡庭定下(6)月10日宣判外,法務部保護司、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聯手跨海對林男提出的900多萬元民事求償案,英皇家高等法院於昨23日開庭審理,並認為台北地方法院的民事判決具有效力。 保護司司長朱兆民今天凌晨表示,我國向英皇家高等法院提出的請求承認我國對林克穎的賠償確定判決書,經法官認可,林克穎在英、歐盟國家的所有財產,終其一生都必須依法先償付,直到清償為止。 林克穎撞死孝子送報生黃俊德後,刑事被判刑4年定讞,民事賠償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去年判決林克穎應賠黃俊德的父母共計755萬7115元確定,因林早已潛逃回英,當時判決等同廢紙一張。 保護司、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因而跨海求償,委託英國律師在英提出承認我國民事確定判決訴訟,以便在英直接對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提出的金額除了判賠金額外,加計利息,共計約900萬元。 民事狀今年 2月13日正式由皇家高等法院錄案受理後,因林克穎羈押在蘇格蘭愛丁堡地方法院,同月21日完成送達程序,皇家高院昨首次開庭審理。 保護司指出,這項民事求償主要是要求英國法院承認我國對林克穎的民事判決,只要勝訴,我國民事判決將成為英國法院判決,可直接在英對林財產進行清償行動,因英國是歐盟成員並簽署盧加諾公約(Lugano Convention),判決結果將自動適用於歐盟其他27個會員國,及冰島、瑞士、挪威等歐洲國家;也就是說,林男在英、歐盟的任何所得,必須依法先賠償。(林益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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