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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主委王郁琦針對行政院院會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說明條例內容。 記者蘇健忠/攝影 |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行政院版的「兩岸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草案中明定四階段監督內容,並加入目前已實施的國安審查機制,國安審查並分初審與複審,如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者,即可以停止協商。
陸委會主委王郁琦出席院會後記者會表示,如果立院照政院版通過時,服貿在立院尚未通過,按理服貿就要適用此法。但他強調,服貿現在已經不是在前面四階段溝通,現在是已經是送入立院之後的階段,因此將是適用立院如何審議的條文。
王郁琦說,民間版本草案引用美國的快速授權法案的精神,不過,美國憲法與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不同,美國憲法第1條第8項規定,國際貿易事項權限屬於國會。
王郁琦表示,一般國家包括中華民國在內,對外協商談判是行政權的權限,但美國的憲法設計卻將國際貿易權限歸給國會,才會有快速授權法案的設計。
若抄美會產生爭議
他表示,如果要抄美國,必須知道美國與中華民國憲法設計不同,制度搬到台灣來,會產生憲政爭議,發生行政權與立法權混淆不清的情況。
王郁琦說,即使不談權力分立所產生的爭議,如果要抄美國快速授權法案,也不能只抄一半。他認為不能只抄前面國會的事前參與、訂定計畫,行政部門要照立法部門的基準計畫來做,而沒有抄快速授權機制裡面,協議談出來後,國會要限時包裹表決。
「美國制度是整套的」,王郁琦說,現在民間版本抄一半,只抄行政部門要照立法院通過的來做,沒有抄後半限時包裹表決,「要抄也不能只抄一半」。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民國92年修正時,已增訂7個條文,納入國會監督機制。但陸委會日前指出,考量近期社會大眾對兩岸協議加強監督的要求,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透過更公開透明的程序,並強化與國會跟社會各界的溝通,以瞭解協商過程及內容。
※延伸閱讀》
‧兩岸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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