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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賄重判 嘉縣議長解職將入監
May 22nd 2014, 22:25
中國時報【林偉信、呂妍庭、廖素慧/綜合報導】
嘉縣議會議長余政達涉嫌在民國96年台灣燈會時,向廠商敲詐勒索百萬元案,被台南高分院昨依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判刑10年4月余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昨駁回定讞,6月6日下午2點發監執行,終身不得再參選公職。
余政達一整天沒進辦公室,判決確定消息公布,傳出他就失聯神隱,找不到人。他的隨扈說,昨一整天還跟余跑行程,下午3點多議長突然說要去找朋友,因有些私人行程隨扈不便跟,他們就回議會待命,得知判決出爐,曾試圖聯絡,但他手機關機聯絡不上。
判決指出,96年黃姓業者因看中嘉義縣政府舉辦台灣燈會商機,準備在燈會舉辦地點附近自辦點燈祈福、南北小吃大會串等活動,並對外招商,遂透過管道拜會議長余政達,希望余協助他讓活動順利舉辦。
但余政達卻利用其對燈會期間招商活動具有影響力的權勢,指示特別助理李泳盛(免刑確定)向黃男恫稱:「要給議長100萬元,否則不予設攤,要叫拆除組來拆除」,黃唯恐活動若受阻,先前投資會血本無歸,被迫交付100萬給李,李再轉交余政達。
本案由台南高法院判決時,合議庭認為余政達身為議長本應廉潔自持,卻藉身分、地位,以勒索手段獲取100萬不法所得,不僅危害民主政治基礎,還損及廠商利益,考量余犯後否認犯行,惡性非輕,昨天判處余徒刑10年4月、禠奪公權5年,余上訴最高法院昨遭駁回,全案定讞。
嘉義縣議會表示,按地方自治法,判決確定日就依法解除議員職務,不一定要等到接到判決書,意謂余政達即日起就失去議員身分。
余政達遭解職,議長一職到底要由副議長張明達暫代或重新改選?張明達說,將再跟議員討論,今臨時會最後1天,會視情況提出研議。張明達強調,事出突然,對余遭遇感到惋惜,要不要改選,何時改選,不急於一時。
去年更2審台南高分院仍判余政達10年4月,就傳出余雖提起上訴,但對官司已不抱持希望,長期滯留大陸,回台時間短暫,最近一次入境是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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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 : 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 : 2014/5/23 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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