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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法初審過 個資共同行銷要客戶同意 金管會也要查
Apr 2nd 2014, 13:12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有感於電話行銷擾人,立法院財委會初審通過金控法第43條第2項修正草案,未來除了姓名、地址可提供給旗下相關子公司共同使用外,其餘客戶個人基本資料包括電話、生日、身份證號等回歸個資法規定,須經客戶書面同意,才能做為共同行銷使用。
此外,立法院財委會同時通過國民黨立委盧秀燕的提案,要求金管會要全面監理金融業舊有的契約,是否符合個資法的規定。金管會主委曾銘宗也表示,雖然目前金控法第43條僅是初審通過,還沒完全定案,但金管會將清查金融業使用個資資料,是否符合現行的規定。例如證券、保險的個資來源是什麼,是否有違反規定等。
根據現行規定,金控公司旗下銀行、保險和證券等公司,取得客戶個人資料之後,只要客戶不反對,就可運用這些資料進行共同行銷,不過,有關交易金額、買賣等交易資料,則必須客戶書面同意才能提供,讓金控可以共同行銷的結果,也造成民眾或投資人許多困擾。
因此,立法委員賴士葆提案修正金控法第43條第2項,內容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其營業、業務人員及服務項目應使客戶易於識別,除姓名及地址共同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其他個人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等相關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而草案也在2日經財委會初審通過。
也就是說,未來金控公司及旗下子公司共同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資料時,除了姓名、地址的資料可以交互應用外,其他的客戶基本資料包括電話、生日、身分證字號,往來交易等相關資料應依個資法相關規定辦理,必須客戶提供書面同意書,才能提供其他公司共同行銷使用。
此外,民進黨立委許添財詢問目前來台設立分行的3家大陸銀行是否加入聯徵中心?是否影響個資外洩?曾銘宗則強調,目前3家陸銀在台分行都沒有申請參加聯徵中心,因此,沒有個資流出的疑慮,即使服貿協議通過,也與此不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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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 : NOWnews 更新日期 : 2014/4/2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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