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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長廷夠厲害了吧」 高院法官暗示被告撤訴全文
Apr 3rd 2014, 07:29
李姓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於前年10月24日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依刑法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李同年11月7日提起上訴,11月20日由法律扶助律師提出上訴理由狀,主張其所犯應屬恐嚇取財罪,且已於判決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情。台灣高院法官曾德水同年12月3日輪值時承審李姓被告接押案件,開庭時被告委任法律扶助律師及公設辯護人都未到庭。 監院今公布2012年12月3日接押庭開庭錄音製作的錄音譯文,曾德水勸諭被告撤回上訴的對話如下: 曾德水:「那我提示個資料給你看好了,這樣子好了,你在原審接押庭表示,我承認全部起訴書的犯罪事實,讓你看一下,我承認檢察官起訴的全部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接押庭,接押的時候…有什麼意見嗎?還要上訴嗎?」 被告:「要上訴。」 曾德水:「我跟你講,這個案子,這個誰判會抽籤啦,上訴是沒有希望的啦,不如去爭取假釋早點出來啦,厚,還是要上訴?再打…還是要上訴?要打?問,有否持藍波刀?有沒有拿藍波刀呢?」 被告:「有。」 曾德水:「好,有沒有其他人在場?沒有。你在三更半夜持藍波刀去搶超商,在客觀情形之下出於壓制對方的意思能力,依法屬強制手段,有何意見?這個案子至少7年,判你7年4個月,有沒有想過早去早回?因為你有拿藍波刀,而且當時根本沒有人在場,沒有別人在場,對方束手無策,這是壓迫別人的意思控制能力,反抗你就拿藍波刀砍啊,殺啊,這就是強盜。有沒有想過最少7年,爭取假釋比較快,打這個官司,再拖個2、3個月、4、5個月、5、6個月,假釋就更晚了。」 被告:「我也有想過,但是因為控方當時地院的控方檢察官給我起訴8年,那時候是說我犯後態度不佳,又沒有跟…」 曾德水:「那不用講,我跟你講,最少7年啦,判你7年4個月啦,打這個官司划得來划不來?」 被告:「因為我最少也跟對方和解了,我是想說…」 曾德水:「最少最少7年嘛,你要是讓我重新分案,法官收了案子,開個庭,再開辯論庭,再判決書打給你,你要不要上訴,檢察官要不要上訴,一拖拖2、3個月,安捏甘ㄟ合(台語)?」 被告:「我再怎麼打也是這個7年多就對了?」 曾德水:「對啊,最少7年啊,判你7年4個月啦,啊你這樣拖下去有必要嗎?因為你這樣最少最少也7年啊,對啊,那打官司有用嗎?有意思嗎?」 被告:「我了解你的意思了。」 曾德水:「那這樣還是要上訴?」 被告:「我已經有請法扶了…」 曾德水:「請法扶也是一樣啊,前幾天報紙出的,有1個律師啊,白冰冰的啦,1個是請林永頌1個是請謝長廷,陳進興還是照ㄅ一ㄤˋ,對不對?謝長廷夠厲害了吧,對啊,是看證據啦,都已經7年…7年4個月,要打下去嗎?有沒有可能減到7年?減到7年萬一開個庭再開下去,3、4個月就過了。」 被告:「喔。」 曾德水:「對不對?要不要上訴?」 被告:「不要上訴。」 曾德水:「確定不要上訴?」 被告:「確定不上訴。」 曾德水:「那撤回上訴狀啦,被告並當庭填具撤回上訴狀,好,就這樣。」(吳家翔/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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